
先取得完整租約與付款紀錄
不要只聽口頭說明。應核對租賃雙方、標的範圍、租期、租金、押金、付款狀況、提前終止、修繕及附屬設備約定。
買賣不破租賃有適用條件
民法第425條規定,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且承租人占有中讓與所有權時,租約原則上對受讓人繼續存在;但未公證且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的不動產租約有法定例外。
公證不是所有租約效力的單一開關
不能簡化成「有公證才有效」或「公證過就一定保障全部內容」。應依租期、交付占有、契約內容及個案事實判斷。
自住買方先對齊入住時間
若租約仍有效,過戶不代表可以要求租客立即搬離。應確認租約到期日、是否有續租或提前終止約定,以及自己的租屋與搬家安排。
押金與點交要書面交接
買賣契約應處理租金歸屬、押金移交、租約文件、設備現況、租客通知及後續聯絡窗口,交屋時留下雙方確認紀錄。
常見問題
房子過戶後,可以要求原租客立刻搬走嗎?
不一定。須看民法第425條是否適用、租約期限與個案事實;若租約對買方繼續存在,買方原則上應承接出租人地位。
租約沒有公證就一定不受保障嗎?
不是。公證不是所有租約效力的唯一判斷;但未公證且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的不動產租約,民法第425條另有例外。
官方資料來源與提醒
資料整理日期:2026年8月31日。法規、契約、金融條件與主管機關解釋可能更新,請以最新正式公告與個案文件為準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