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先確認是否仍有有效租賃關係
老一輩留下的農地可能存在耕地三七五租約,不能只看現場有沒有人耕作。應查租約登記、租佃期間、承租範圍、終止或續租資料,以及實際使用情況。
出租人應以同一條件書面通知
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5條,耕地出賣或出典時,承租人有優先承受權;出租人應把賣典條件以書面通知承租人,承租人在15日內未以書面表示承受,視為放棄。若後續降低價格或改變重要條件,仍須評估是否重新通知。
跳過程序的法律效果要寫精準
出租人違反通知與優先承買程序而與第三人訂約,法律明定該契約不得對抗承租人。這不宜簡化成所有情況都當然無效;實際權利範圍、租賃範圍與救濟方式,應交由地政士或律師依文件判斷。
賣地前先完成四項查核
一、調閱租約與地籍資料。二、確認有效租賃範圍。三、以完整且相同條件合法送達書面通知。四、保存送達、回覆及放棄文件。共有、部分出租或特殊交易另有個案差異。
耕地三七五租約,買賣土地前要注意的優先承買權常見問題
有三七五租約的農地可以出售嗎?
可以討論出售,但須先確認有效租約及承租人優先承買權,依法完成同一條件的書面通知程序。
承租人收到通知後多久要回覆?
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5條,承租人在15日內未以書面表示承受,視為放棄。
沒有通知承租人,買賣一定無效嗎?
法條用語是與第三人訂立的契約不得對抗承租人;實際效果與救濟仍須依租約、範圍及交易文件個案判斷。
官方資料與專業提醒
可參考法務部|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5條行政函釋、苗栗縣政府地政處|三七五耕地優先承買權。本文更新日期為2026年8月11日,內容不構成個案法律、稅務、地政、建築或核准保證;金額較大或權利複雜時,請向主管機關、律師、地政士、會計師或適格專業人員確認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