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地主有土地所有權,不代表可以隨時收回仍有三七五租約的耕地。頭份、竹南地主規劃出售、合建或家族分配前,應先核對租約類型、租佃關係、土地現況及終止原因,再談價金。
租期未屆滿:第17條的五種情形
承租人死亡無繼承人、放棄耕作權、積欠地租達兩年總額、非不可抗力連續一年不耕作,以及土地依法編定或變更為非耕地使用,是法條列出的終止事由。不能僅因地主想賣房地就任意終止。
變更非耕地的補償不只一筆
依第17條第五款終止時,除另有規定外,可能需補償尚有效能的土地改良費、未收穫作物價額及公告土地現值減土地增值稅後餘額的三分之一;應依現況與專業核算。
租期屆滿:第19條另有保護
期滿時地主若不能自耕、收益足以維持一家生活,或收回使承租人失去生活依據等,原則上仍有限制;個別例外、擴大農場經營與補償,需對照條例及租佃事實。
先查登記與調處,不要先拆種植物
先取得租約與土地謄本,確認佃農身分與使用現況。爭議可依規定洽鄉鎮市公所與租佃主管單位調處,不宜擅自排除占有。
常見問題 FAQ
地主可以因想賣地就提前終止三七五租約嗎?
通常不行,要具備第17條法定事由及履行必要程序。
非耕地使用終止一定要補償?
依法可能有多項補償,金額需按條文及個案核算。
租約到期就能直接收回嗎?
不一定,第19條仍有自耕與承租人生計等限制。
參考資料
更新:2026 年 10 月 29 日。法規、價格、進度及資格以主管機關、銀行與個案正式文件為準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