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抵價地總面積原則為徵收總面積50%
土地徵收條例第39條規定,區段徵收後發給原土地所有權人的抵價地總面積,原則為徵收總面積50%;特殊情形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得降低,但不得少於40%;曾經農地重劃者不得少於45%。
個別地主不能直接用原面積乘50%
個人實際領回面積還會受到原土地權利價值、評定地價、公共設施與分配規則影響。法定總量比例與個別分配結果是兩個層次,應以區段徵收計畫書及主管機關分配資料計算。
抵價地或現金補償要看資金與時程
地主應比較開發等待期、分配位置、最小建築單位、後續持有成本與資金需求,再決定申領抵價地或現金補償;重大財產決策宜取得地政、估價及稅務專業意見。
資料查核(2026-10-06):全國法規資料庫|土地徵收條例、內政部地政司|區段徵收資訊。法規、稅率與個案認定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、土地謄本、圖說與書面核定為準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