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斡旋金與要約書差在哪裡?
斡旋金通常是買方向仲介交付一筆金額,請仲介代為磋商;若賣方依書面條件同意,款項是否轉為定金、何時退還,應按約定確認。內政部版要約書則是不先交付金錢,以書面提出價款、付款及其他要約條件,經有效承諾後可能產生契約拘束力,不能認為「不用付錢就可任意反悔」。
出價前做三項準備
① 查同社區與周邊近一年實價登錄,拆分車位單價並校正樓層、屋齡與面積差異。
② 把漏水、設備老化、格局修改等屋況扣分項估算修繕費用,以具體成本作議價依據。
③ 先請銀行評估個人負債與貸款條件,避免議價成功後資金不足。
書面條款寫得越清楚,糾紛越少
出價金額、有效期限、屋況現況、是否含車位家具、交屋期程、貸款未核准時的處理、斡旋金收據及退款條件都要逐項寫明。
公平交易委員會指出,仲介業者向買方收取斡旋金前,應以書面告知斡旋金與內政部版要約書的區別、替代關係及買方可以選擇。
Lawrence 建議
成交最重要的是「有證據的出價」,不是只喊最低價格;以同質成交、修繕預算與實際可貸能力構成完整議價方案。
資料來源與編輯聲明
作者:張偉倫 Lawrence|最後複核日期:2026-10-15。本頁資料整理供一般資訊用途,個案規劃、交易條件及法令適用請依實際公告與專業協助確認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