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現況交屋仍要看瑕疵與告知
依民法第354條,出賣人原則上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。漏水是否構成瑕疵、是否已揭露、買方簽約時是否知悉,以及契約如何約定,都要依證據個別判斷。
第365條:通知後6個月與交付後5年
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的權利,原則上自買方依規定通知後6個月不行使而消滅,或自物交付時起經過5年而消滅;若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,通知後6個月的限制不適用。
第366條:故意不告知,免責特約無效
契約可以在一定範圍內免除或限制瑕疵擔保責任,但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時,該免責或限制特約無效。發現漏水應拍照錄影、請專業人員判斷原因,並以可留存送達證明的方式通知。本文不代替律師個案意見。
資料查核(2026-10-05):全國法規資料庫|民法。法規、稅率、補助與個案認定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、契約及書面核定為準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