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內容說明
本篇為一般知識與示意流程,不構成法律、建築、估價、稅務或交易結果保證。
法律不是「一律等全體簽名」
依土地法第34條之1,依法符合處分、變更或設定特定權利的情況下,共有人數過半數且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可以採多數決;同意者持分合計超過三分之二時,人數不予計算。條文適用行為範圍、共有型態及權利性質須逐案判定。
第一步:查權利與持分
先調最新土地謄本,確認共有人的登記狀態、各持分、是否有繼承未辦或公同共有等情形;不同共有型態的準用與處分方式須再查執行要點。
第二步:書面通知與優先承購
符合條文的多數決處分,仍應依規定通知其他共有人;依法須公告者按程序公告。其他共有人有優先承購權的適用情況及期限,均應依執行要點及個案審核。
第三步:價金與提存
應確認對不同意共有人權益保障、對價分配以及代為受領或提存程序,避免買方於過戶前後遭遇權利爭議。土地共有人與買方應共同交由地政士、律師查核。
避免一句「持分過半」就簽約
共有人數過半與持分過半是兩個不同要件,不是任擇其一。土地狀態可能另涉優先購買、地上權、租約、限制登記等問題。
官方資料與查核時間
整理日期:2026年10月18日。請依最新法規、正式公告及個案資料進行判讀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