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6%是買賣雙方合計上限
不動產經紀業向買賣一方或雙方收取的報酬總額,合計不得超過實際成交價金6%;租賃案件的報酬總額不得超過1.5個月租金。這是上限,不代表每一案都必須收滿。
費率與分配應寫進契約
簽委託書、要約書或買賣契約前,確認由哪一方負擔、費率、計算基準、付款時間與服務內容。不要只用口頭約定,也不要把開價與成交價混為一談。
比較費率,也要比較服務
服務報酬應連同產權調查、廣告揭露、帶看、議價、簽約與交屋協助一起評估。若條款不清楚,先要求書面說明再簽署。
資料查核(2026-10-05):內政部法規查詢|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及相關規範, 鉅亨網|內政部說明6%為上限。法規、稅率、補助與個案認定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、契約及書面核定為準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