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租期與地租都有特別規定
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,耕地租約租期不得少於6年;原約定超過6年者依原約定。地租不得超過主要作物正產品全年收穫總量千分之375,這也是「三七五」名稱來源。
租期內終止有法定事由
出租人於租期內收回耕地,須符合承租人死亡而無繼承人、承租人放棄耕作、欠租達法定程度、非因不可抗力未耕作,或土地依法變更為非農業使用等法定情形;每一款仍有程序與證明要求。
交易前查租約、承租人與使用現況
應向鄉鎮市公所與地政機關查詢租約登記、租期、承租人、耕作及租金狀況。租約終止、補償與收回爭議具高度個案性,應由主管機關或法律專業人員確認。
資料查核(2026-10-06):全國法規資料庫|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。法規、稅率與個案認定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、土地謄本、圖說與書面核定為準。
